新闻稿
04.02.2010

俄鋁向債權人支付2,143,000,000美元

款項已用作向其國際及俄羅斯借款人(VEB除外)償還公司所欠的本金債務,以及向Onexim Group償還本金債務及應計利息。此外,俄鋁亦已向國際借款人支付有關債務重組的費用。

金額分配如下:
國際借款人 – 1,460,000,000美元
俄羅斯借款人 (VEB除外) – 253,000,000美元
Onexim Group – 278,000,000美元
國際借款人費用 – 152,000,000美元

在償還債務後,俄鋁的未償還債務總額減至12,900,000,000美元,當中包括未償還予Onexim Group 的債務。

上述向公司的國際及俄羅斯借款人償還債務金額已超越直至二零一零年底的債務償還目標。此等償還款項令公司在達致其下一債務償還目標上取得進展,目前俄鋁尚需向銀行償還3,300,000,000美元,方可達致二零一三年底的還款目標。

俄鋁資本市場總監Oleg Mukhamedshin先生表示:「成功上市有助我們籌集資金大幅降低債務水平。我們深信,合適的策略有助集團克服全球經濟衰退的後遺症,以及加強競爭優勢,讓我們得以於最短時間內償還餘下債務,從而積極推進俄鋁的發展,以及提升公司價值及股東利益。」
- 完 -

有關俄鋁

俄鋁(www.rusal.com) 現為全球最大的鋁及氧化鋁生產商,二零零八年分別佔全球鋁及氧化鋁的產量約11%及13%。公司的業務遍佈在全球五大洲19個國家,旗下僱員逾75,000名,產品主要銷售往歐洲、日本、韓國、東南亞及北美巿場。

有關鋁的詳情請瀏覽 http://www.aluminiumleader.com/en/

本公告不得在美國發佈、刊發或分派 

此等資料並非在美國提呈銷售United Company RUSAL Limited(「本公司」)任何證券的要約。除非已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進行登記或獲得豁免登記,否則不得在美國提呈發售或銷售本公司任何證券。本公司無意在美國登記發售的任何部分或在美國公開發售任何證券。
本文件概無載有可能導致下列情況的信息或資料,即有關資料及材料被視作(1)公司條例第2(1)條所定義的招股章程,或公司條例第38B條所定義的招股章程廣告或其摘錄或其經刪節版本,或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定義的廣告、邀請或載有廣告或邀請的文件,或(2)在未有遵守香港法例或援用香港法例下任何豁免的情況下已於香港向公眾人士進行提呈發售,而本文件可作出重大修改。本文件並不構成在香港提呈銷售或收購、購買或認購任何證券的要約邀請之招股章程、通告、通函、冊子或廣告,亦不旨在於香港作出有關要約邀請或招攬或擬招攬以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
本文件所載資料並非在俄羅斯或為任何俄羅斯人士的利益提呈發售、銷售、購買、交換或轉讓任何證券的要約或要約邀請,亦不構成在俄羅斯的任何證券廣告或在俄羅斯向非合資格投資者提呈發售任何證券的要約。證券並未且將不會在俄羅斯登記或在俄羅斯獲接納進行公開配售及/或公開流通。證券不擬在俄羅斯進行「配售」或「流通」,除俄羅斯法律許可的情況外。
概無就向法國公眾人士提呈發售本公司任何證券而制訂獲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或屬於歐洲經濟區協議(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訂約方的另一國家的主管機構認可並已知會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的招股章程;因此,概無且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向法國公眾人士提呈發售或銷售證券;本通訊或與證券有關的任何其他發售材料並無或被安排且將不會或不會被安排向法國公眾人士發放或分派;有關要約、銷售及分派已經並僅將會在法國向合資格投資者(investisseurs qualifiés)(定義見French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第L.411-2及D.411-1至D.411-3條及按其進行)作出。在法國向公眾人士直接或間接分派任何據此購入的證券僅可依據French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第L.411-1至L.411-4、L.412-1及L.621-8至L.621-8-3條規定進行。
獲得此通訊或與本公司證券有關的任何其他發售資料的人士須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限制。本通訊的獲分派人及對象僅為(i)英國境外人士,或(ii)二零零零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19(5)條(金融推廣)二零零五年命令(Article 19(5) of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Financial Promotion) Order 2005)(「命令」)所指的投資專業人士,或(iii)命令第49(2)(a)至(d)條所指的高淨值實體及可合法獲取有關通訊的其他人士(該等人士全部統稱為「有關人士」)。此處所述的證券僅供相關人士認購,而認購、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該等證券的任何邀請、要約或協議僅會與相關人士進行。並非相關人士的任何人士不應依據此通訊或其任何內容行事或對其加以依賴。
可能向閣下提供的材料就招股章程指引而言構成廣告而並非招股章程。根據招股章程指引編製及刊發的招股章程將按照招股章程指引提供予公眾人士。在任何已實施2003/71/EC指引(Directive 2003/71/EC)(連同任何成員國的任何適用實施措施,「招股章程指引」 ("Prospectus Directive"))的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可能被視作根據本通訊向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任何證券,其收訊者或對象僅為按招股章程指引定義的該成員國之合資格投資者。

最近的新闻